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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簽發後,審核證明單可以更改嗎?

證據表是國家審計機關使用的審計文件。是由審計人員制作,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簽字的審計證明材料。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兩名審計人員簽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數字錯誤,應重新制作,經被審計單位簽字蓋章後,再履行審批手續。經被審計單位簽字蓋章後,如需修改,可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填寫正確的數字,與證據數字不符的應適當說明原因。原因是在書稿和證據審查階段,仍然可以按照程序和權限修改取證表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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