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產品結構設計;
2.制定信托業務規則、辦法和指引;
3.制定信托運作爭議解決方案;
4.信托監管政策解讀;
5.信托產品的合法合規性論證;
6.信托項目的盡職調查;
7、出具的信托項目法律意見書;
8.起草和修改信托法律文件;
9.信托項目的商務談判;
10,信托法與實務培訓研討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條設立信托。信托財產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登記的,應當依法登記。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信托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