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德國政黨的地位、組織原則和職能受憲法和壹部專門的政黨法(基本法第21條和7月24日通過的政黨法1967)的制約。德國政黨法自1967年7月24日頒布實施以來,根據國內政治活動的新變化進行了多次修改,最後壹次修改是在2002年6月28日。與原文相比,現行政黨法也是465,438+0,但增加了壹章:“不實報道的程序和處罰”,補充插入第31a、31b條作為第六章。總條數不變,但對政黨的財務報告、資金捐贈、財務檢查及相應處罰等方面做了相當詳細的補充,構成了政黨法內容最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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