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居住形式的簡化
簡化居留形式是《移民法》取代《外國人法》原有條款的主要環節之壹。在“外僑法”時代,居留主要有四種形式:居留許可(Aufenthaltsbewilligung)、居留授權(Aufenthaltsbefugnis)、居留許可(Aufenthaltserlaubnis)和居留權利(Aufenthaltsberechtigung)。
所謂“居留權”,就是真正的綠卡,或者說永久居留權。“Berechtigung”壹般是指妳有這個權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把妳趕走。無限期的“居留許可”仍然只是壹個“許可”,在特殊情況下(如嚴重違反德國法律),妳仍然可以被驅逐出境。
“移民法”將四種居留形式簡化為兩種,即“Aufenthaltserlaubnis”和“Niederlassungserlaubnis”。《移民法》(Kapitel 2,4)第二章第四節明確規定,只有持有三種居留許可之壹的外國人才能在德國合法居留:1。簽證;2.居住證;3.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