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在當事人申請夫妻投靠的前提下,子女戶口可以隨父戶口落戶;
2.變更戶籍名稱需要雙方監護人和孩子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的意見。經當事人書面意見同意變更後,方可辦理該事項;
3.當事人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
4.去戶口遷入地轄區派出所戶籍科咨詢工作人員,以對方回復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者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