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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法律主觀性:

地方法規和地方法規的區別:1。制定機關不同: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2.法律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規的法律效力低於地方性法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規範的事項;(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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