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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文件是俠義的

效力由高到低的順序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八十八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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