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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溝油監管的缺陷主要體現在

法律分析:地溝油監管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監管者的責任或權限不明確,各環節監管者相互搭便車或推諉,監管者缺乏監管激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八條。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法律對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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