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山脈、河流、湖泊、濕地等自然地理實體的名稱;
(二)區(市)、縣、鄉(鎮)等行政區域名稱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管轄區域的名稱,以及村、社區、區的名稱;
(三)公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軌道交通站點的名稱;
(四)城市公園、大型公共廣場等城市公共空間的名稱;
(五)住宅、商場、辦公樓、賓館等大型建築物(群)名稱;
(六)門(樓)牌;
(七)高速公路、鐵路、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貨運樞紐、碼頭、水庫、名勝古跡、紀念地、旅遊景點等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理意義的名稱;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
法律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地名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