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反過來,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處置時,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應壹並處置,即所謂“地隨房走”。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