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崗位調整的時間,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後可以依法在書面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文本由雙方簽字蓋章,雙方各執壹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 *用人單位合並、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