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保證空氣質量和飲用水衛生符合國家標準,落實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和車廂清潔衛生;
(二)按照國家標準采取汙染防治措施,減少車輛運行造成的噪聲汙染;
(三)出入口、通道和無障礙設施完好、暢通,導向標誌齊全、易於識別;
(四)在列車上設置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車廂;
(五)維護車站和車廂內的秩序,安排工作人員巡查,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