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條。建築物必須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內保證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和墻體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建築企業應當予以修復。所以施工單位是要負責任的。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築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拒絕施工單位違反前款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