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等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民法典第345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