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發證機構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2.當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損失聲明;
3.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沒有戶籍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從事家庭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壹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母嬰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