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報紙上斷絕親子關系無效。報紙上所謂的宣布解除親子關系,在我國往往是壹種激憤的行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合法權利義務不能以這種方式解除。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主要體現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不能取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67條,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權利。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上一篇:黨內法規不是法律,不屬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下一篇:電子檔案很容易被更改,所以不能作為憑證。正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