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低空空域使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行為。
(壹)航空器機載設備不符合空域準入條件的;
(2)無飛行計劃申請;
(三)未經批準飛行的;
(四)未及時報告或者漏報飛行動態的;
(五)未按計劃飛行的;
(六)不服從控制指揮的;
(七)在管制空域內不執行目視飛行航線的飛行方法;
(八)在管制空域內擅自改變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