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對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作了壹般規定。
所謂涉外票據,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票據。
根據本章規定,所有涉外票據均須按照本章規定進行法律適用。因為票據在商業流通中使用,同時各國之間商業往來頻繁,各國適用票據的法律也不盡相同。因此,當涉及到兩國間票據的使用時,應通過沖突規範進行調整,以保證票據法律制度的適用。
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票據法屬於民法特別法。因此,票據法中的涉外票據法律適用是對民法通則的補充,是民法通則中關於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特別法。因此,在適用本章規定時,應當註意使本章有規定的論證,符合本章規定;本章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