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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成本價的投標的標識

法律分析: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否則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壹般來說,投標企業的投標報價應以企業成本價加適當利潤為基礎。但由於市場競爭激烈,施工企業為了增加中標機會,搶占建築市場,進行不科學的預評價,有時會選擇低於成本價報價。但是,逐利永遠是企業追求的目標。因此,在施工過程中,中標人為了彌補低價中標帶來的損失,往往會想方設法增加簽證或中途停工,或者不得不減少技術力量、設備設施和人工材料的投入,嚴重影響工程質量,給安全生產帶來極大隱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 *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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