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68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債務的標的物種類相同、質量相同,任何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相抵銷;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抵銷。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者期限。
第569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質量不同的,也可以協商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