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課題考察的是抵押權。《民法典》第39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6)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