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典當財產價值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也可以由典當行在雙方事先約定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扣除拍賣費用和典當人的本金及利息後,剩余部分返還典當人,不足部分向典當人追償;
2.典當行評估價值不足三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變賣或者折價,費用自理。
3、國家限制流通的典當品,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報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辦理或出售指定單位;
4.典當行在經營場所外設立絕當商品銷售點,應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5.典當行在處置上市公司股份時,應取得典當行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出售上市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