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務部發布的《典當管理辦法》。
第五條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任何經營組織或者機構的名稱中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願、誠信、互利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