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主體,十九,全責;主觀的,有意的;客觀來說,傷害的事實;反對,個人權利。
第二,是否是方防。陳傷害趙的行為已經結束,不存在侵權行為,趙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屬於故意傷害。
因此,趙構成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