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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對個人檔案的規定

法律解析: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應當由檔案所有者妥善保管。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措施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如代為保管,如果儲存條件惡劣或其他原因被認為導致檔案嚴重損壞和不安全;必要時可以購買或征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移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檔案中涉及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檔案應當按照檔案利用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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