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第5號令《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設立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和充電場所應獨立設置,並與高層民用建築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築內的,應當與建築其他部分通過防火分隔。電動自行車存放和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自動斷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