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拒不接受罰款的,可以拘留。
第三十八條綠燈亮時,車輛可以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已放行的車輛和行人。燈亮時,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人不服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