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雇主和雇員之間不是平等的關系,而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
3.平等是民法的特征,民法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體現了平等。
4.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有時間限制,有時效性。
5.權利與義務的對應是勞動法最基本的體現。
6.勞動法在法律框架下屬於經濟法的範疇,經濟法服務於社會,當然具有社會法的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