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並不是法律。貿易雙方有權在合同中達成不同於公約規定的貿易條款。但許多國家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了國際慣例的效力,特別是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慣例的約束力得到了充分肯定。在下列情況下,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壹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選擇壹種國際慣例;第二,如果當事人沒有排除適用他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壹種習慣做法,並且這種習慣做法為國際貿易中類似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曉並經常遵守,則應視為當事人已經默認同意采用這種習慣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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