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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與汽車在機動車道上追尾,責任如何劃分?

電動車負全責。

電動汽車違反了兩條道路交通法:

1,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

2.開車時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導致追尾。

根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四)項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以動力裝置驅動的車輛,以及設計最高時速、空載重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

所以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要走非機動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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