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特種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