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八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出資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