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文件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訟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電話錄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但必須經過查證。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鑒定、偵查實驗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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