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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70歲老人寫的養老協議法律認可嗎?

您好,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監護人。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民法通則》新設立了故意監護,以應對人口老齡化下的養老風險。

因此,該協議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無效性,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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