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未經當事人許可,隨便處置他人肖像,影響他人名譽照片的,視為侵犯名譽權,受法律保護。
第三,如果有人冒用他人姓名,或者將他人姓名、電話號碼公之於眾,影響被害人生活的,可以認定為侵犯生活安寧權。
此外,媒體因新聞需要使用姓名進行肖像拍攝,壹般不認為侵權。註意“新聞”應該被限制性地解釋。
對上述侵權行為的補救措施:
第壹,要求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第二,如果第壹項措施無法彌補,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