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事故為壹般事故: (壹)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654.38+00萬元以上654.38+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二)壓力容器、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轉移的;(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超過2小時。
第十八條規定電梯轎廂滯留人員超過2小時的,屬於壹般事故,可對責任單位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