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在被起訴前處於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訴後處於被告人的地位,避免把他當作“有罪的人”、“罪犯”、“罪犯”。
2.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有舉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
3.毫無疑問,就是公訴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犯罪,法院經過審理和補充偵查也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實,所以只能宣告被告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