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和發票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收據中收付的款項不能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只能作為收取往來款項的憑證。發票不僅可以作為收入和支出的憑證,也可以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的憑證,即發票是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
收據作為收集的證據,符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即具有法律效力。
發票是指賣方在商品購銷、提供或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向買方出具的包括向買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約定價格等內容的文本。發票是納稅人經濟活動的重要商業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進行財稅檢查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