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壹條稅務機關的征管人員、稽查人員和行政復議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十二條稅務人員與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機關和負責調查處理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