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於電子簽名形式的多樣性,其可靠性、正確性和穩定性可能因采用的技術方案不同而大相徑庭,導致其法律效力不應處於同壹層次。“功能對等原則”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有三種基本模式:
第壹,只有滿足壹定條件的電子簽名才具有與傳統簽名相同的法律效力;
其次,基於電子簽名的穩定性、可靠性和正確性,不同模式和特征的電子簽名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符合相應要求的電子簽名可以具有與傳統簽名相同的法律效力,與具體的技術方案無關。以此作為判斷電子簽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減少了電子技術的多樣性對電子簽名效力的不穩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