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可靠: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專屬於電子簽名人;(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