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如發生拖欠工資的情況,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同時可請求解除勞動關系和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