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19修訂)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可靠的電子簽名必須滿足的條件:
(1)用於電子簽名的電子簽名數據,屬於電子簽名人;
②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的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③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結合上述規定,合法有效的電子簽名行為應當符合“真實身份、真實意願、防篡改”的要求。
此外,各地出臺的《電子印章管理規定》進壹步要求電子印章本身的標準化,主要包括電子公章的圖形特征應當與實體印章壹致,電子公章和電子私章應當與真實姓名完全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