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電子物證司法鑒定的資格要求是:在我國,公安、檢察、法律部門均有權獨立啟動司法鑒定,當事人只有在對司法鑒定結論不滿意的情況下才能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考慮到我國依職權訴訟的傳統和控辯實力懸殊的現實,可以保留機關依據職權獨立啟動司法鑒定的權力。但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權利,應當對獨立啟動司法鑒定的權力進行限制,如建立告知制度、完善救濟程序等。其中,最重要的壹條就是建立準備制度,即留樣供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不得用盡或銷毀。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並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範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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