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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當然可以。

電子郵件屬於電子數據證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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