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通過軟盤向人民法院提交導出的郵件。經對方質證無異議的,可以打印,雙方簽字。對方當事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現場勘驗的方法收集證據,現場勘驗筆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當場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