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並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