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施工現場安全技術措施和臨時用電方案,對達到壹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下列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檢查結果, 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並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1)基坑支護和龍水工程; (2)開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裝工程;(5)腳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風險較大的項目。前款所列工程中的深基坑、地下開挖工程和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建設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審查。本條第壹款規定的達到壹定規模的危險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