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局核準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商標法保護。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地理標誌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根據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本身的特殊性,明確規定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在註冊、使用和管理上區別於普通商標的特殊要求和規定。本辦法於2003年6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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