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宜昌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人已滿16周歲;
(二)按規定懸掛號牌;
(三)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確認安全後駛入相應車道;
(四)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五)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車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裏,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混合道路上行駛的車速不得超過國家標準;
(六)轉彎、變道或者靠邊停車時減速慢行,並提前開啟轉向燈或者鳴喇叭;
(七)佩戴安全帽;
(八)限於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